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1、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2、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定点药店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药店管理,这是国务院《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医疗机构实行的是财政补助与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批零差价收入相结合的经济补偿政策,引发了医疗机构过份依赖药品批零差价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入,使药品收入成为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有的甚至占到医疗收入的80%,“以药养医”现象严重。在这种利益驱动下,直接导致了药品费用的快速上涨,增加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决定》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实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就医、购药的需要,扩大职工就医时的选择权利,不仅允许职工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而且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同时,也是为了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局面,在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从而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以提高药品质量和改善服务态度,引导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3、审查确定定点零售药的原则是什么?

  审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一是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三是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4、为什么要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具备有哪些?

  目前,我国药品批发企业有16000多家,药品销售企业有10万多家,药品销售市场多种所有制混杂、经营方式多样,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必须保证广大职工的用药安全有效。因此,在定点管理中必须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严格的资格条件。一是定点零售药店首先要符合行业规范管理应具备的资格,如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二是定点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服务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如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通过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确实使那些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真正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

5、定点零售药店审查、确定的程序是什么?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查确定的程序有何不同?

  统筹地区在审查、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审查所需的各项材料;其次,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最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与定点医疗机构相比,定点零售药店在审查确定程序上的不同是不需要参保人员提出个人选择意向。

6、参保人员如何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而且处方上有医师签名和盖有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证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应的药事事故处理办法,为了保证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安全有效性,必须区分药事责任所在。

7、为什么要将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内容限定在处方外配?

  在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药店管理中,将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服务内容限定在处方外配,主要是依据《决定》提出的“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而作出规定的。同时,也综合考虑到了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如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必须保证广大职工用药安全有效的特殊需要,以及我国目前零售药品销售市场管理比较混乱,尚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缺乏相应的药事事故处理办法,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分清医疗机构与药店责任所在;药品管理刚刚准备实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各方面经验还不成熟等等。在目前这种现状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证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定点药店购药时,能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而且有利于杜绝药品销售中“以物代药”等不规范行为,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以及分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药事事故中的责任。

8、如何建立处方外配管理制度?

  建立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管理制度应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规范外配处方,即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专有印章。二是要防止定点医疗机构对处方配药的“垄断”,必须明确参保人员能否持方外配,不是由定点医疗机构说了算,而是由参保人员自己决定,即一旦参保人员提出处方外配意愿,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给予盖章证明。三是严格处方审核,即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和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没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名不得发药,同时要保存所配处方2年以上备查等。

9、如何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进行管理。同时,还要发挥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具体措施: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物价、药品监管、医药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定点零售药店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自费药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情况及费用发生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服务及其费用发生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及帐目清单;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或要追回损失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