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等七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四是制定药品目录的权限;五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原则;六是药品目录调整的原则;七是制定药品目录的组织领导。

2、为什么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药品费用支出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是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的总量有限,必须在维护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发挥基金的利用效率,对在基金支出中占主要部分的药品费用进行控制。采用制定药品目录的办法控制药品费用支出,是由我国目前医药管理体制的现状决定的。我国上市的药品数量大、品种多。截止1997年,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已达6391家,共生产4000多种西药制剂,8000多种中成药。由于药品流通体制管理不健全,同一药品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国产药与进口药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有些药品的零售价格相差几十倍。在药品市场管理中还存在着上市药品的质量不一、治疗性与一般保健性药品混同管理等现象。基本医疗保险如果不根据药品的性质、疗效和价格,将参保人员的用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出现浪费,收支难保平衡。

  通过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我国公费、劳保医疗从建立初期就对用药范围有明确的限定。从1993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对控制公费医疗费用的支出,防止浪费,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要继续延用这一有效的管理方式。但自1996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颁布之后,一直没有进行调整,部分品种老化过时,同时还存在报销范围不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实国情等弊病。因此,需要在《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3、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指导思想:一是《药品目录》的范围和水平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职工基本医疗用药,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二是要充分利用公费医疗在药品管理方面的工作基础,用药水平与原公费医疗的水平大体相当;三是《药品目录》的评审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四是制定《药品目录》的过程要公正、公开。

4、如何理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对以上基本条件,还有几点补充说明:一是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些地方标准的药品、临时进口的药品等,不能在药品目录之中;二是《办法》中规定排除的五大类别药品,即使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三是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不在五大排除类别之内的药品,还必须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条件,并由专家进行评审。

5、哪些类别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十全大补膏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疾病和急救、抢救的治疗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适当放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外,《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主要是指在药品目录实施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部门对药品质量和市场管理监测的结果,对一些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药品随时作出的规定。

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三部分组成,即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制定,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制定,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二、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药物学和临床科室用药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类。

  四、西药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7、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采用通用名?

  药品一般有三种名称,即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化学名是根据药品的化学成分确定的化学学术名称。通用名是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药品名称、我国药典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标准中的名称一致。而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如解热镇痛药类的一种药品:对乙酰氨基酚为该药品的通用名,在这一通用名下,这种药品商品有百服宁、必理通、泰诺、安佳热等,百服宁、必理通、泰诺、安佳热则为该种药品的商品名。规定西药和中成药主要使用通用名,一则是为了保证目录中药品名称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业规范;二则是为了在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都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促进生产企业在药品质量和价格上进行竞争,也可以避免生产厂家为了自己的产品进入目录,而可能诱发的在制定目录中的不良行为。

8、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要标明剂型?

药品的剂型根据药品的应用途径分为口服和吸入剂型、注射剂型和外用剂型,按照药物的性状,将口服和吸入剂型又可分为片剂、糖衣片剂,泡腾剂、颗粒剂、控释剂、喷雾剂等;将注射剂型分为粉针剂、溶液剂等;将外用剂型分为膏剂、油剂、霜剂等。不同的剂型,价格差异较大。特别是随着药品生产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药品剂型层出不穷,一些采用新剂型的药品比同类药品的其他剂型的价格要高出许多,如泡腾剂、控释剂等。因此,在药品目录中要标明剂型,将同类药品中疗效相当、价格低的剂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

9、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要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物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物。将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乙两类,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间经济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很大。一方面,通过甲类目录,保障大多数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又能使职工根据用药适应症的个体差异和经济能力选择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保证职工获得有效的药品。另一方面,通过甲类目录将控制全国用药的基本水平,可以宏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同时通过乙类目录给各地根据用药习惯和经济水平留出进行调整的余地。

10、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管理权限是什么?

  一、 国家组织专家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负责药品目录的新药
增补和调整。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名录”适当进行调整,增减之和控制在15%。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各省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本省的乙类目录。

  三、 各统筹地区执行国家制定的甲类目录和本省(区、市)的乙类目录,并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急救、抢救期间药品使用的管理办法。

11、如何理解各省、自治区对“乙类目录”15%的调整权限?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对这一调整范围的理解,举例说明如下:假定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总数为100种,如果单纯减少15个品种,就不能增加任何品种;如果单纯增加15个品种,就不能减少任何品种;如果减少7个品种,就只能增加8个品种。

12、基本医疗保险按什么原则支付药品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1、职工首先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的费用为:

3000×20%=600元;

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费用:1000元

2、甲类药品6000元、乙类药品费用在个人自付后余下的2200元与其他医药费用一并共28400元,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为27600元,统筹基金按例支付:

--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个人帐户支付:800元

--起付线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

人自付: 27600×10%=2760元。

  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个人帐户支付总额为: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为24840元。

13、为什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进行新药增补和调整?

  新药开发和投入生产的发展速度很快,每年有大量的国产新药和进口药品投入市场。在这些新药中,不乏有大量的治疗必需的药品,在治疗效果、价格和质量上优于药品目录中已有的同类药品,有的可能是新的药品种类。同时,临床治疗技术发展和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的变化,也对临床用药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须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但同时考虑到对《药品目录》全面调整的复杂性,调整的周期不能太短,所以,在《办法》中规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4、为什么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价格、生产流通以及临床药品的使用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调整。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流通、价格等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一是由国家药品监督局负责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控;二是国家计委和各省物价部门负责药品的价格;三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药品的生产流通的市场调控。因此,为了在制定药品目录过程中充分进行政策协调,保证药品目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办法》规定,要成立由劳动保障、计委、经贸委、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以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15、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什么要成立专家咨询小组,主要任务是什么?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成立专家咨询小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药品目录的科学性。专家咨询小组由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药品目录的制定工作提出专业咨询和建议,负责药品目录的分类和目录初稿的论证。

16、遴选专家小组如何产生?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遴选专家小组由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并分为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分别负责西药和中成药的投票遴选。药品遴选专家名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药品分类进行推荐,各省的专家名单汇总后建立专家档案,在药品目录遴选时,参加投票的专家从专家档案中抽取,在药品分类的主要类别下,每省均有数名来自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专家参加投票。采用在全国范围广泛选择专家投票,对药品目录的药品进行遴选的办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使药品目录符合大多数地区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药品目录的公正性。

17、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为了保证制定药品目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办法》的规定的原则和组织领导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领导小组通过的工作方案,制定国家药品目录的主要程序为:

  第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全国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参考省(区、市)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确定药品目录的备选药品名单,不需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

  第二,药品备选名单交专家咨询小组,确定药品的分类,保证药品目录分类的科学性。咨询专家只对备选药品进行分类,不对备选药品的品种进行调整。

  第三,药品备选名单,按照药品类别分别交各专业类别的遴选专家投票。遴选专家从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这些专家中既有来自大医院的著名专家,也有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每类药品都要各省和各层次的专家参与投票。

  第四,根据专家投票的统计结果,形成药品目录初稿,交专家咨询小组进行
论证和领导小组评审后,由劳动保障部发布。

18、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否需要企业申报?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需要企业申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药品目录时,不再对药品进行检验,也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等为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奠定了基础;二是为了保证制定药品目录工作的公平公正,不加重企业的负担;三是各部门职能清楚,对已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上市药品,无需劳动保障部门重复检验。

19、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什么区别?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按照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的原则制定的,用于指导临床医生合理用药,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方向的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区别,一是二者的作用不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主要用于指导临床医师合理选择用药品种,通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方向,保证基本药物的市场供应。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作用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二是制定的依据不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主要考虑药品临床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以及全社会的基本用药水平。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考虑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和疗效的同时,重点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要考虑药品的价格因素。三是应用范围不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适应全社会所有人群,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只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的参保人员。四是执行效力不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临床医生用药起指导作用,主要通过对社会宣传和医生培训,引导自觉使用目录;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费用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