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水平。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各县区设立办事处办理具体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对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职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辖区内到新工作单位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员到办事处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重新就业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停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七)如何查询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贷款情况?

目前,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及贷款情况的查询方式有以下几种:

1、每年6月30日利息结算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单位打印发放公积金对帐单,详细载明每位职工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可通过各自单位查询;

2、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专用对帐薄》到办事处登折查询;

3、可登录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八)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按什么利率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属当年缴存的,按现行活期利率计息;属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的结息时间为6月30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开户、缴存、变更、转移、年审)

(一)新设立的单位怎样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办事处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开户登记需提供的材料:《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单位职工工资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书,行政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核定编制人数表》复印件。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注销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基数为当月工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年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不超过12%,最高不得超过15%。

缴存基数一年审核一次。年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表》、《住房公积金申报审批表》;当年最近1个月工资表复印件一份;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当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核定编制人数”表和最近月份的“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复印件。

(四)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每月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汇缴办理程序:

1、财政全额拔款单位(由财政代扣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办理方式:财政配额部分和个人代扣部分由财政按月划到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手续。

2、财政差额拔款单位(或财政未实现代扣个人部分的全额拔款单位):与办事处在同一城区的缴存单位,持本单位承担的差额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的转帐支票和《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距办事处较远不能使用转帐支票的单位,单位可通过汇款的方式,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到原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待汇款金额到帐后,由单位经办人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办理的,可由单位将现金存到原经办银行,再持银行现金进帐单和《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直管单位及企业:与办事处在同一城区的缴存单位,持本单位开户银行的转帐支票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距办事处较远不能使用转帐支票的单位,单位可通过汇款的方式,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到原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待汇款金额到帐后,单位经办人到办事处领取汇缴回单;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办理的,可由单位将现金存到原经办银行,再持银行现金进帐单到办事处办理汇缴业务。

(五)怎样补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使得部分职工漏缴了某一段时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单独对过去的某一时间段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增加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补缴的方式进行缴存。

补缴业务应提交的材料:《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书。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方式有哪些?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七)单位职工人员变动后住房公积金要怎样变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发生变动的,应在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业务。

办理变更业务应提交的材料:《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审批表》;《昭通市县(区)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职工调出、调入、新增、退休、死亡、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八)怎样办理单位合并、分立或职工工作调动后的帐户转移?

单位合并、分立或职工个人在市管辖区内调动的,在30日内由原单位到办事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住房公积金转移单》;职工调出的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九)《住房公积金专用对帐薄》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新设立的单位或新录用职工《对帐薄》发放。在办理完毕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办事处按照单位提供的开户信息打印、发放职工《对账簿》。

2、职工遗失《对账簿》的补办。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申请和单位证明到办事处补办手续。

3、封存状态和启封后的《对帐薄》发放。目前处理封存状态的公积金个人帐户,由于与封存状态职工不容易联系,暂未发放《对账簿》;启封后正常缴存且未发放过《对账簿》的,发放新的《对帐簿》;发放《对帐簿》后封存的,启封后正常缴存且原《对帐簿》版本尚在使用的,原《对帐簿》继续使用。

4、《对帐簿》的登折。职工个人可在正常工作日内,持《对帐簿》到办事处进行缴存情况等数据登折。也可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收取后到办事处登折。

5、职工本市内调动工作的,《对账簿》仍继续有效使用。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工作调动到本市管辖区外的;

(4)应征入伍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或被宣告失踪的。

2、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

1、缴存人符合提取范围应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授权委托提取书(签名加盖手印),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经办人进行初审,再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2、缴存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缴存人或其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先清偿贷款余额;或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提取余额不足清偿贷款,应首先补足差额部分,再办理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

3、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余额的8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行为发生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其它情形应在行为发生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出上述规定时限,不再受理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

4、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缴存人的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在工作所在地区拥有房地产权,并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2)缴存人(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价款已一次性支付完毕,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或建造的总价款。房屋共有权证中载明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房屋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夫妻双方按平均份额提取;如果书面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名加盖手印后,按协议份额提取。

5、缴存人(含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正常还款12期后,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本笔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不足偿还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予以偿还。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贷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6、缴存人(含配偶)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合同的贷款本息。所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和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之和,且不高于提取还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7、缴存人购买商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购买总价格减去商业用房价款,再按自住住房规定提取。房屋用途不明、性质不清的,即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含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自行选择一套作为提取申请事由,且应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之规定。当提取申请批准获得资金后,五年内不得以自住住房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9、缴存人夫妻双方一方因退休或退养到异地居住,因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行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和最高金额按规定办理。缴存人夫妻双方男方已满55周岁或女方已满50周岁,退休后需到异地居住,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0、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3)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4)房屋纠纷、产权不确定的;

(5)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6)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1、缴存人申请办理销户提取和建造、翻建、大修的资料提交要求,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昭房管委〔2003〕8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昭房管委〔2003〕2号)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昭房管委〔2003〕10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2、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

(1)缴存人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应提交以下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

(2)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符合本规定提取条件,应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计算时限以契税凭证记载时间为依据。

3、缴存人(含配偶)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并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加盖公章)。如缴存人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并提交贷款清偿凭证。

发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还贷凭证。

4、缴存人的自住住房属旧城改造(含拆迁住房),并签订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如新房价高于旧房价的,其价差部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有回迁合同或拆迁合同和交款凭证。

5、缴存人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鉴定证明及失业证明。

6、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的缴存人,自解除合同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交的资料:解聘合同、辞职批准通知书和失业证明。

7、缴存人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8、缴存人应征入伍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军管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

(四)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子女被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录取,每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生活十分困难的,提取本人该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40%;子女就读大学的,提取本人该年度生活标准总额70%,但提取总额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申请提取时应提交低保证明、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待业证;子女上大学的还应提供大学录取通知书。

2、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的父母)因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医治期间给缴存人家庭造成严重困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医疗费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申请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和工会互助医疗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3、缴存人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应减去缴存人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的差额部分;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申请时应提交乡镇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五)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论任何一种提取行为,都应提交的资料有:

单位提取证明、提取人授权委托书,且是原件不得提供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它证件也应提供原件供办事处审查,再提供复印件作为申请提取审核审批依据;如果是专项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的证明书应提供原件,并交办事处保存。

(六)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罚?

1、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申请或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2、凡是职工个人已套取了住房公积金的,责令职工所在单位限期追回,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额退还提取额本息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视情节向经办人员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每笔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单职工为10万元),且不高于购房总价的70%(自建房:不高于自建成本的60%、二手房:不高于交易价值的60%);

2、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20年,且不得长于借款人退休时间后的2年;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当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3.33%(月利率2.775‰),五年以上年利率3.87%(月利率3.225‰)。

(二)贷款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

3、所购买、建造的自住住房符合市、县(区)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一手房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二手房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三)购、建房时间及相关规定

凡近3年内真实购、建房,且有房地产开发商《房屋购销合同》或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付款收据和自建住房相关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没有商业银行贷款和影响偿还贷款债务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房时间超过3年,且没有住房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凡在商业银行有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可不受购房合同三年的限制,但应凭商业银行结清凭证和相关购房材料等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以借款人还款凭证上一次性结清金额为限(以千元为单位取整数计算)。

(四)购买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二是无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按揭贷款未达到房价的70%,不足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是贷款偿债能力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四是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付款依据;五是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物,且抵(质)押物须在昭通市行政辖区内。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的资料

1、每笔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申请审批表;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公积金缴存情况表;有配偶或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扣款授权书;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购买一手住房贷款应提供的资料: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付款依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购买二手住房贷款应提供的资料:购买二手住房合法的合同或协议;付款依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缴纳相关税费依据或完税凭证;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自建住房贷款应提供的资料: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文书;部分购买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凭证;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