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小龚是外地生源,2002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2002年2月小龚与一计算机软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服务协议书,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了小龚的服务期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小龚提出解除本协议,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接收费,其标准为,培训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偿付,接收费赔偿标准为,小龚每违约一年赔偿5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2002年7月小龚毕业后,于同年8月来该公司任软件工程师职位,小龚与该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2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小龚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按期安排了工作岗位。2003年4月由于受“非典”的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而导致该公司从2003年6月至9月没有按时向全体职工支付工资。小龚于2003年11月19日以该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认为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小龚却认为,因为公司不发工资在先,故辞职不构成违约,不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应按照规定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
问题:①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②非主观恶意拖欠小龚的工资,公司应否为小龚办理辞职手续?
答复:小龚作为外地留京的应届毕业生,并与计算机软件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如若小龚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一方面,该公司确实存在着没有按照约定向小龚按时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三)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如果仍以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求龚某支付违约金,对龚某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该公司确实由于受“非典”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该公司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员工的工资,亦非主观恶意违约。在小龚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如果完全免除小龚的责任,对计算机软件公司而言未免也有失公平。
所以,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况确实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情况的存在又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目前局面的产生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该公司无故拖欠小龚的工资,小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责任应完全由公司单方负担,小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龚向计算机软件公司支付了部分违约金,该公司为小龚办理相关辞职及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
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目前,多数毕业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直接和用人单位见面,或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这些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选”后,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应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上,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而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