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问题必看
签约问题必看
1、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鉴证,是编制就业方案、派发档案户口的唯一凭证。
2、就业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毕业生毕业后只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即完成履约。除非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单独注明,不受工作时间年限长短的约束,部分毕业生认为一旦签署了就业协议,今后若再更换单位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
3、而劳动合同才是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工作年限等方面。
4、毕业生在决定与某单位签约前,应认真了解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事项,也可在签约前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避免到单位报到上班后因纠纷再重新选择单位。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必须要在山东省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在省外就业也必须到网上关闭省内签约功能后才能够到学校就业办领取省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就业信息网上注册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签约。签约时间不能够迟于2009年6月上旬。
6、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一定要为自己的档案户口落实好去向,消除“发一天工资上一天班,其他什么都不用管”的错误想法。已经签约同学的档案派发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人事局(或直接派发至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户口派发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或两者均由人事代理公司代理。
7、未签约同学的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高考报名地)。需要注意的是,最后的迁回地址是县市一级部门。比如,生源地是莱阳的同学,档案户口的迁回地址是莱阳市,而非烟台市人事局。
8、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在哪一个地区工作,档案户口就尽量落在哪一个地区,否则,即成为通常所说的“外来打工者”,将来在计算工龄、定级,或在该地区更换就业单位,考公务员事业编制,甚至购买住房、婚姻登记等诸多问题时,都将面临诸多限制。
9、若毕业生想留在某个地区就业,但至今未找到合适的单位,或者单位无法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档案时,毕业生就应该尽快在该地区做人事代理:即与人事代理公司“签约”,由他们给毕业生落户、保管档案。这样毕业生就具备了该地区户籍,然后尽可以在该地区的任何一家单位工作、生活而不受户籍、档案等政策的限制。
10、人事代理是近几年来国家政策鼓励推行的一种方式,特别适合外语类毕业生多在非生源地、外资合资、中小型企业就业的这类情况,请同学们及时关注学校发布的人事代理公司信息。
11、所以,毕业生一定不要认为签约只是为了学校统计方便,签约是涉及毕业生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联系就业单位,已经确定单位的抓紧签署就业协议。
12、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应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京还应经过市人事局大学生处的审批。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13、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领取教育部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院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14、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定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15、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培训机会、签约年限、违约条款、试用期时间、“五险一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薪酬是否是扣除“五险一金”后的税后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这些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标明,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16、也是非常重要的,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询问,征求他们和父母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方可签约。
17、目前有些单位正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双向意向书。双向意向书受法律保护,但不受学校认可。换言之,如果学生与单位A签订了意向书,意向书标明违约条款为2000元。如果学生又想去单位B工作,则必须按照意向书条款向单位A缴纳违约金2000元;但在学校这边,可作为初次办理就业手续,正常领取就业协议书,不作为违约处理。
18、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口头承诺无效。
19、协议书一个人是只有一套的,如果因为任何的问题需要领新的,请按照学校的规定来办理,不要擅自采用违规的方法来得到新的协议书。没一套协议书发到大家手上的时候是写好名字而且盖了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公章的,而且协议书的所有内容是要上机登记,如果发现有签了两份协议书,而且没有经过任何的符合规定的程序(主要是违约程序)的,那么后果是很严重的。
同时买卖协议书的行为也是学校三申五令禁止的,请大家还是为自己考虑一下,不要冒这个险,后果真的很严重,会被取消就业的资格,人事关系发回原籍。每一次有违法规定的同学出现时,他的行为都会给就业办公室的工作造成很大困扰,要修改资料库,要去教育厅,甚至还要打电话给用人单位解释,这样会大大影响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正常运转的。
签约时注意
1、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4、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5、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6、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7、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应该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8、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学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有的学生偷懒,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不满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无力。要不逆来顺受,要不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事后诸葛亮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于是你也许会草草“就范”,让那些忽略的细节扰乱你进入职场后的心情。且听此地事后诸葛亮,帮你防范可能对你的伤害。
现象之一就是工资大缩水。很多学生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有的学生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你不妨问清这几个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7%计算,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最低比例不低于5%,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上下限分别为388元和32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现象二:试用期陷阱变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同时,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资: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7月1日起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人民币635元。
培训费:在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享受这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一个附属期限,即服务期。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单位花费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并且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给其他劳动者的。
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