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学好法律课程

法律专业包括诸多法律课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理论深邃、实践性强,许多法律概念相近、易混不易区分,学习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只要我们有信心和决心,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技巧和要领,是可以学好,而且一定能够学好的。这里,就怎样学好法律课程谈几点意见,供学员们学习时借鉴。

一、明确法律课程的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学科的基本结构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程,诸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合同法等等,都是一部法律,而阐述该法律的应是一门学科。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共同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门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体现在各门法律课教材的各个章、节里。例如,在合同法教材的合同成立一章中,基本概念是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承诺撤回、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基本知识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的条件、承诺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掌握了法律课程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学好法律课程的基本功,有了这个基本功,才能真正学好法律课程。

此外,在学习步骤上,开始学习法律课程时,首先应当从总体上了解该法律课程教材有几大部分,先后顺序是什么?每一大部分中又有哪些主要问题?每一个问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尽可能在脑子里勾画出一个整体轮廓。学习法律课程教材之前,先了解它的“整体框架”即基本结构,对进一步深入学好法律课程是有裨益的。

二、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

各门法律课程的教材,在内容上不拘泥于各部法律的条文,增加了理论的阐释,介绍了各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法律理论问题。所以,教材是全面概括了各门法律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因此,学好各门法律课程指定教材,对每一个学员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有的学员工作忙、时间紧,通常总希望学习的范围小一点,有的学员在学习时, 前面学几章,跳几章学后面的,有的学员自以为这部分重要便多学,那部分不重要而不学或者一溜而过。这种心情和学习方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科学的,所学的知识不完整,因而是不可靠的。要学好法律课程教材,不能不注意全面学习。所谓全面学习,是要求细读教材的全部,即逐章、逐节、逐个问题地学习,在逐章、逐节循序渐进地学习中,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全面的理解与掌握。这里,举例说明,就学习基本概念来说,学习法理学,可以把这门课程所有基本概念按它们的逻辑顺序排列出来:法学、法学体系、法律、法律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司法制裁、行政制裁……然后加以比较、记忆。这样就较容易全面系统地掌握本门课的基本概念。在学习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时,也要从总体上系统地学习,以学习法的产生的内容来说,脑子里应有这样一个系统思路:法最初是怎样产生的——有其经济的和阶级的根源;私有制法是怎样产生 的——一般是在继承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法国和英国在继承旧法的方式上又有区别;社会主义法是怎样产生的——一般是在建立人民政权和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中国和前 苏联在建立新政权、废除旧法的方式和过程上又各具特点。这样学习,脑子里就能形成一个关于法的产生问题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学习效果较好,能够起到加深理解,加固记忆的作用。

此外,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有许多内容相互关联,有些内容容易互相混淆。因此,学习教材某些内容要与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例如,在学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合同概念、企业所得税、合同仲裁时,分别与学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涉外合同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外经济仲裁联系起来对照着学,就有助于明确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有助于记住有关内容。

当然,全面学习,不是要求学员将教材中的全部内容逐字逐句背诵下来,而是要求学员能从整体上对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的基本内容加以系统地掌握。

三、注意掌握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和相近、易混法律概念的区别

每一法律学科中,法律概念是很多的,每一个概念,都有其核心内容,这是共同的。学习时要牢牢抓住。例如,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平等主体”就是核心内容。又如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订立合同”则为核心内容,除此,便不是要约或者说不是合同法上讲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中“同意”是核心内容,否则,便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这就要求学员在学习基本概念时,既要了解它的内容,又要了解它的法律特征。在了解它的内容时,既要善于找出并掌握它的核心内容,又要十分注意它与相近、易混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区别。例如,在学习代位权制度时,要注意与代理权的区别,因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又如,在学习撤销权制度时,应与在可撤销合同 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区别开来。前者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是债权人,他行使撤销权的目的, 在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后者则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而设立的。享有撤销权的人乃是一方当事人,他只能请求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再如,在学习某些基本概念时,也可以将不同的法律学科中相近、易混的概念联系起来学。例如,在我国,凡是扣留处分,都是依法限制违法分子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但是,有人往往把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行政 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秩序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所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等方面都是有明显区别的,绝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又如,有人把法律上“宣告死亡”误认为“判处死刑”,这也是不对的。宣告死亡指民事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是活人,也可能是已经死亡的人。判处死刑指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从实体上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所以,民事诉讼中的宣告死亡与刑法上的判处死刑,是完全不同的 决不能混为一淡。

可见,学习时,在本法律学科中将相关基本概念、内容和在不同法律学科中的将相近、易混不相同的概念贯串起来对照着学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既能检验你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序,也能锻炼分析、归纳问题的能力。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学科,绝大多数都是应用型学科。学习、研究每门法律学科应联系立法和司法实际。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而应把理论上的学习同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教材出版后,颁布的与教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同时,要注意了解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加学员的感性知识,培养和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理论联系实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我们学员来说学会分析各类案例是一种重要形式,即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各类案例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作出解决、处理方法。例如,19985月,公民甲与某工厂签订普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履行后,工厂用甲的专利生产的产品销路很好,合同履行正常。后甲又授权另一公司用其专利。某工厂以甲既然已许可自己使用其专利,就不应再许可别人使用其专利为由, 拒绝支付尚未交付的专利使用费。双方经协商未果,甲起诉至法院。在这个案例中,工厂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在分析案例时,首先要搞清解决什么问题。本案例集中在工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上。其次运用所掌握的有关法律。分析案情, 作出处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工厂的理由不成立,甲有权取得专利使用费。理由如下:①甲和工厂所签订的是普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非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甲有权把该专利使用权出让给工厂以外的第三人;②工厂作为受让方(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